胡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裁定书
原告:胡某,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副教授。
委托代理人:彭露,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武汉体育学院教师。
(2014)鄂洪山民初字第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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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肖晓敏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员倪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