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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案例
来源:程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21
浏览量:935

原告小洋系母亲李某和父亲张某的婚生子,2012年8月份,小洋患上了双相障碍、强迫症,一直就医治疗,给家庭带来较大的负担,也导致感情基础不怎么牢固的李某和张某时常产生矛盾。2014年12月1日,李某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判决不准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张某和李某分居生活。而小洋则随母亲李某生活。小洋所患双相障碍、强迫症,虽经多家医院治疗,但仍未完全康复。治疗期间,张某虽然也支付了儿子部分医疗费用,但仍不能满足儿子的治疗需求。而小洋的母亲李某在纺织厂打工,每个月只有2000多元的收入,无法支持儿子继续治疗。李某遂以小洋为原告,其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每月给付生活费1000元、护理费1000元并承担诉讼前的医药费5000多元。

  法院判决:父母还未离婚,未成年子女不可主张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成年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本案原告的父母现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母亲李某与被告张某对家庭财产包括子女的抚养费用的支出未有明确约定。原告患病后,被告张某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应视为履行了对原告的抚养义务。现原告父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对财产做出约定,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起诉前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父母还未离婚,未成年子女能否主张抚养费

  2011年8月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明确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在不起诉离婚的情况下,可直接起诉要求支付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抚养费。“我们国家实行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如判决被告一方应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在执行时就应执行被告的个人财产,”但由于李某和张某未离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又没有特别约定,因此被告张某如果没有婚前个人财产,那么此案的执行就限入困境。因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李某和张某未离婚的情形下,张某的个人财产难以确定。本案如何执行,仍需张某自觉配合,或待夫妻离婚后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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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程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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